关于启用四川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公告

信息来源:厅便函 发布日期:2022-05-09 18:2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的通知》(川疫指办发〔202247号)的要求,现启用四川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行证》适用范围

《通行证》为跨省进出涉疫地区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使用。重点物资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与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重点工业品等重要生产物资。

二、《通行证》核发

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收发货单位申请,按照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通行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省内需跨省进出涉疫地区运输重点物资的收发货单位,根据物资类别,向所在地对应的县级发改、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健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收发货单位公章的《四川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2)。对难以确定物资类别对应部门,收发货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申请。

(二)受理。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审核,符合发证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三)发证。对予以受理的,县级相关部门要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申请信息报省级相关部门,由省级相关部门及时发放《通行证》并加盖公章。省级相关部门可根据业务需求,委托市、县部门核发加盖省级部门公章的《通行证》。

《通行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根据申请单位填报运输计划,灵活预留装卸货时间,可在运输任务结束日基础上顺延3天。

具备线上办理条件以后,按照以上程序线上申请办理电子《通行证》,电子《通行证》为PDF格式,申请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

三、《通行证》使用和管理

(一)《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证件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到期自动失效。

(二)取得《通行证》的单位负责《通行证》的使用管理,按照一车一证、人车绑定、每车必带、出车记录的原则使用,加强《通行证》管理,不得擅自将《通行证》转借他人使用。

(三)使用《通行证》的单位应当确保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

(四)《通行证》遗失的,不补办、不换发。

附件1.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

      2.四川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四川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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