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四批)

信息来源:厅建管处 发布日期:2022-08-22 19:04 浏览次数: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四批)
适用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序号 类别 负面行为 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1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间隔不符合规定 凉山州某省道改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挂网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的时间间隔只有25天,少于规定的60天时间。     1.《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2《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
2 否决投标、扣分条款设置不符合规定 (1) 巴中市某矿区运输道路新(改)建工程监理招标项目,该项目共有4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仅有1家,未否决其投标,仅有的1家投标人进入第二信封评审,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设置否决条款,未约定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的投标人仅有1家时应否决投标。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当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投标人仅有1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 广安市某干线公路工程护栏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当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且低于通过初步评审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算数平均值的90%时,未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是直接认定该投标报价为低于成本报价,并否决其投标。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的认定方式不符合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3) 凉山州某跨江大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存在装订问题、编页码和小签遗漏等细微偏差时,要对评标价进行折算扣分,该扣分条款不符合规定。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12.3项“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第1.12.4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3)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3 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巴中市某国道过境公路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报价应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比例最低不少于40%,最高不超过50%,即设置最低投标限价为最高限价的50%。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开标 (1) 雅安市某农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委派代理合同以外的人员对本项目进行开标,并且该人员在评标报告附件《问题澄清通知》上签字。 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失信情形II第20条“
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情况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并如实填写接收登记表”。
(2) 眉山市某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招标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装订情况,收取不符合装订要求的投标文件,导致该项目流标,重新招标。
5 违规收取保证金 乐山市某连接景区大道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在100万元以内的部分以现金方式缴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用现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函形式缴纳,但需在指定保险机构、银行办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二条“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工程企业可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等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
    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等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缴纳”。
6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设置不合规 广元市某新建农村公路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数量为3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 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 广元市某国道路面改造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安全生产费约86万元,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约88万元。招标文件对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前后不一致,且未约定招标文件前后内容不一致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性质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导致37家投标人被否决投标。 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说明“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全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改)、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4.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0号)、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6.《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部公告2017年第51号)、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8号),9.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10.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交函〔2016〕656号)、11.《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函〔2019〕32号),1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川建行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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