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厅公路处 发布日期:2021-11-16 09:49 浏览次数: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规范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工作,依法保障高速公路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厅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收费转正式收费项目

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项目转正式收费,应加快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车辆通行费收取合法合规。

(一)科学合理测算收费期限。针对未明确收费期限的政府还贷项目和2008年前部分经营性项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期限测算指南》规定,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收费期限。

(二)依法完善项目相关协议。BOT项目收费期限依据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确定;特许经营权协议中有收费期限调整条款约定,且满足相应条件确需调整收费期限的,协议双方应依法依规完善相关协议,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及时提交正式收费申请。项目具备条件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于2021年6月中旬向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还贷项目)报送正式收费请示,并提交以下材料:

1.高速公路收费里程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2.试收费批复文件、工程验收及相关附件资料;

3.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批复文件;

4.项目投资协议及特许经营权协议(BOT项目);

5.收费期限测算报告(未明确收费期限项目);

6.项目平面缩略图(标明项目起止点、收费站点、高速枢纽互通、特大桥梁隧道等);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新建收费项目

新开通运营高速公路项目收费审批分为立项审批(包括设立收费公路审批、收费站设置审核)、收费审批(包括收费标准审核、收费期限确定)两个阶段,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或收费主体要做好各阶段收费审批前期准备工作,按时提交申请,力争建成通车与收费运营同步。

(一)收费立项。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正式开工建设后6个月内,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应及时向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还贷项目)报送收费立项请示,并提交以下材料:

1.省政府建设模式授权文件;

2.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投资人招标工作报告、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权协议(BOT项目)、相关补充协议(如有);

4.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6.项目平面缩略图(标明项目起止点、收费站点、高速枢纽互通、特大桥梁隧道等);

7.股权变更情况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收费审批。新开通运营高速公路收费主体应在开通运营前向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还贷项目)报送收费请示,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收费里程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和测算表;

2.收费立项批复及相关附件资料;

3.项目机电及联网收费系统检测报告、计重设备检定书;

4.项目交工验收报告、项目质量检测意见;

5.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未明确收费期限的项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组建工作专班,根据项目运营收入、支出情况,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期限测算指南》规定,开展收费期限测算工作,确保测算报告编制详实准确,收费期限确定科学合理。按照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满足相应条件,确需调整收费期限的项目,协议双方要依据约定权利义务,依法依规完善相关协议,确保期限调整合规、程序合法。

(二)厅监控结算中心要结合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费率更新发布周期,组织新开通运营高速公路收费主体及时录入新建项目费率标准,及时完成全省路网基础信息和费率参数的更新、核查和上传,同步下载部发布的最新路网费率参数,完成省内收费参数升级。

(三)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要加强行业监管,明确开通运营前应具备管理和服务功能的具体要求(具体办法由执法总队另行制定),指导新开通运营高速公路收费主体及时完成项目收费系统测试和入网联调联试,督促厅监控结算中心做好费率录入、更新、发布,确保全网收费秩序平稳有序。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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