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行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厅运输处 发布日期:2020-02-09 15:01 浏览次数: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厅已对应启动II级应急响应。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应急明电〔2020〕2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进出武汉交通运输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24号)随文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预案和通知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四川省交通运输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处置预案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应急明电〔202021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进出武汉交通运输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2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23日

附件1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为全面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传播,切实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厅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配合当地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将成立的领导小组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应急响应

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

三、防控重点

(一)道路运输:汽车客运站、货运站场、班线客运、包车等;

(二)城市客运: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公交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

(三)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客(渡)船、旅游船等;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

(五)厅直单位:厅属院校、食堂、办公区、宿舍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应急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客货场站(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客货运输企业在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公交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车船等采取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督促客货场站(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在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公交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配备体温测量仪、消毒药物、喷洒器具、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护设备和用品。

(二)督促客货场站(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设立隔离观察室,按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

(三)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客货场站(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常识和应急处置相关要求,特别要密切关注司乘人员、检票员、安检员、收费员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不被传染、健康上岗。

(四)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在车船上配备口罩、消毒用品、体温计等简便防护物品,并按要求做好车船消毒工作。特别针对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要实行“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制度,维护良好卫生的乘车环境,降低病毒传染条件。

(五)督促货运场站经营企业积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来自疫区的车辆、货物进行消毒检查。

(六)督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设置检疫站。

(七)督促货物运输企业、货运场站经营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活禽运输的查验和禁运工作。

(八)督促做好应急运力统筹储备调度和必要的防疫物资准备,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指令,确保疫情防控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运送及时、准确到位。

(九)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经营企业及时、有效做好旅客疏运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旅客高峰聚集情况,通过加开班次及时疏运,减少旅客滞留时间,避免旅客大量滞留。

(十)督促各地各单位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自身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

五、应急处置

当发现疑似病例时,在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在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发现疑似病例时,要立即为疑似病例和与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发放口罩,将疑似病例带到隔离观察室,并做好相关人员的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应急报告流程和内容进行报告。后续相关处理事宜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

(二)在车船内发现疑似病例时,要立即为车船内人员发放口罩,做好相关人员的登记工作,并立即按照应急报告流程和内容进行报告。后续相关处理事宜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

(三)对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车船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后续相关处理事宜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

(四)与可疑病例有过接触的交通运输行业人员要按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实行隔离观察。后续相关处理事宜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

六、应急报告

(一)报告流程。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向本单位、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发现疑似病例的站场名称及地点;疑似病例的基本情况、出发地和到达地;与疑似病例有过近距离接触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2.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发现疑似病例的服务区、收费站名称及地点;疑似病例的基本情况、出发地和到达地;与疑似病例有过近距离接触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3.运输车船。发现疑似病例的车牌号(船名)、发车(航)时间、运行线路;疑似病例的基本情况、出发地和到达地;车船内旅客及工作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4.单位内部:疑似病例的基本情况;与疑似病例有过近距离接触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七、应急值守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落实值班人员,并将值班电话、传真告知辖区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单位,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发现有疫情,要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厅报送防控动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厅值班室报送当日疫情防控情况。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联系电话028-85553206,85583207,传真电话:028-85525338。

附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罗佳明    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张 琪    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宁 坚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朱学雷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 勇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胡洪波    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陈乐生    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王  波    厅安全总监

    刘洁梅    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

成 员:许 磊    厅公路局局长

    刘孝明    厅航务管理局局长

    彭 涛    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张 敏    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总工程师

    梁正钦    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局长

    唐蓉华    省交通运输工会委员会副主席

    王东平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马华卫    省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副主任

    易 术    厅高速公路监控结算中心主任

    吴 丹    省交通宣传中心主任

    王卓伟    厅信息中心副主任

    王雪飞    省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李 红    四川省交通管理学校党委书记

    王永莲    四川交通运输职业学校校长

    屈洪斌    厅办公室主任

    罗 廷    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茂奎    厅综合规划处处长

    陈亚莉    厅财务处处长

    冯书明    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曾 宇    厅建设管理处处长

    蒋 军    厅公路管理处处长

    雷 磊    厅运输管理处处长

    朱 江    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柏吉琼    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处长

    何志远    厅公安处处长

    蒲朝勇    厅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张贤翠    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范双成    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厅运输管理处处长雷磊兼任办公室主任。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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