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3700余件。近日,乐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筛选出了2022年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道路运输、交通运输新业态、安全环保等方面,并提出了案例意义。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切实达到教育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好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不断推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护航交通强市建设。
案例一:乐山市某物流运输企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员上岗作业案
【案情介绍】经查,该企业驾驶员陈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情况下,驾驶车辆川LB01**运输15吨柴油从贵阳到雅安。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责令企业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危险品运输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该涉案企业铤而走险,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员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将给市民出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对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某某网约车企业违规派单案
【案情介绍】经查,该企业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川LH6H**进行派单。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企业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查处,有利于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保障乘客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对规范网约车平台企业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冯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经查,冯某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情况下,驾驶川L0G7**五菱牌8座小型普通客车,搭载7名乘客从沙湾到市区,收取每人10元车费,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非法营运”不仅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客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乘客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该案的查处,对于打击非法营运,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乐山市某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异地经营案
【案情介绍】经查,该企业车辆川LT83**异地经营,搭载乘客从牛华镇到五通桥城区。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企业改正,并处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本案起讫点未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属于异地经营。该案的查处,对于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净化旅游客运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某科技企业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案
【案情介绍】经查,该企业川LVH3**等8台车辆未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企业改正,并处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上路营运随时会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该案的查处,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遏制了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对于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乐山某汽车运输企业班线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案情介绍】经查,该企业班线客车川LB32**搭载乘客从乐山至荣县,行驶到乐自高速长山收费站停靠下客,该站点不是主管部门批准停靠点。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企业改正,并处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班线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严重耽误旅客行程,扰乱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该案的查处,对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黄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情介绍】经查,黄某某在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情况下,驾驶川LB0Z**江淮牌9座普通客车,搭载乘客从茅桥镇到市区,收取每人2元车费。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经营者黄某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该案件的查处,确保了乘客安全,对于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某船舶经营者向水体倾倒垃圾案
【案情介绍】经查,邓某经营的船舶停靠在犍为下渡恒邦码头装载货物至宜宾,在船上向岷江河内倾倒元明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中“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表4第2项之规定,给予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记15分。
【典型意义】近年来,向河道水域及其管理范围内倾倒泥沙、渣土、建筑垃圾等时有发生,不仅污染危害河流环境,甚至还会影响该区域的正常泄洪,威胁到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对于震慑违法倾倒废弃物者,提升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乐山高新区某企业擅自挖掘公路案
【案情介绍】经查,乐山高新区某企业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国道348线高新区路段挖掘公路埋设管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该案的查处,让该企业认识到擅自挖掘公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达到了“执法+普法”的良好效果,对于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某工程建设企业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案情介绍】经查,该企业在高速公路某标段项目建设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企业改正,并处罚款4.889958万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是对施工单位的基本要求。本案中,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对于规范施工单位施工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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